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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安局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罗某不服一审死刑判决上诉案二审辩护

2015-01-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团队(刑事律师网)接受罗某亲属委托,就其不服一审死刑判决上诉一案,担任二审辩护人,今天在重庆是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完毕,法庭休庭后将定期做出宣判,重庆智豪刑事团队就代理二审中发表辩护观点摘要如下:1,罗某行为应认定为实行过限,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罪,一审认定有误,2,一审法院采纳收拾及杀死张某不违背罗的意志的认定不是唯一的结论,《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一审认定不能做到唯一,也没有适用有利于被告原则,3,而罗某担任禁毒民警10多年来,参与侦破毒品案件2000余起,缴获毒品海洛因500余公斤,毒资上千万元,打击和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2000余名。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8次,被授予“重庆市优秀民警”、“全国优秀人民警察”、“重庆市十佳民警”、“重庆市公安局破案标兵”等荣誉称号,并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共计47次大小的立功受奖 ,罗经常冒着生命危险打入毒贩内部生死卧底,但被少数媒体描述成罗某自己制毒贩毒还在警车上制造毒品的毒贩的假新闻,罗的工作成绩和立功受奖及生死卧底的事迹被相关媒体抹杀,我们应当一个客观的功过是非的真实罗某形象,本辩护人也希望二审法院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媒体影响的就罗在本案中的行为做出客观的评判。4,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5,,张以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为由多次明示或暗示要威胁罗及其家人,而按照我们的一些司法实践的案例,被害人有事先威胁的这种事实成立导致后者对其要实施教训报复等等后续行为的,可认定为应有相应的过错行为。至少是在引发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责任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可以在罗案中适用,原来认罪态度是在刑法修正前是酌情情节,现经过修正后改为法定情节了,二审法院应当适用.7,被告人亲属愿意和被害人亲属调解,争取获得家属的谅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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