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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书记受贿、滥用职权罪 智豪律师依法巧辩,法院判决只认定受贿罪

2015-01-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嫌疑人王某男汉族1957年5月17日生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检察院某分院批准逮捕。
 
嫌疑人的家属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要求我们代理该案件。
 
 我接受委托后立即依法多次会见了王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承办单位交换意见,起诉书指控王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受贿9万元,应当以滥用职权、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阶段,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讨论,辩护人提出提出以下理由:1、被告是因为受贿赂而滥用职权,是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系牵连犯,只能择一重罪受贿罪处罚;2、被告有检举立功情节,具有法定从轻情节;3、被告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且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综上,恳请法庭只认定被告构成受贿罪,建议从轻处罚。重庆市某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于2011年10月23日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只构成受贿罪并从轻处罚。
 

 智豪团队成功办理了贪污贿赂案件数百余件,其中处级厅级以上官员数十件。通过丰富办案经验以及团队讨论,智豪团队以犯罪主体身份、自首、立功等多个辩护方案为大量案件当事人获不起诉、缓刑或从轻判决,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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