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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贪污 ——智豪辩护,贪污改侵占,实刑变缓刑

2015-01-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58年出生,小学文化。
赵某某,重庆市某医院供氧工作室员工,2001-2009年间,赵某某在接收某气体公司供应氧气过程中,每月虚增部分收货量,待某气体公司到该院收取货款后,将虚增的部分货款付给赵某某。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据此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辩护流程:
一、律师参与取保候审
赵某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后,第一时间赶至智豪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智豪律师向赵某某了解情况后,就检察机关可能对案件作出的几种处理方式向当时人一一说明。赵某某在接受智豪律师专业的咨询服务后,基于对智豪律师、智豪团队的信任,毫不犹豫地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赵某某明智的选择,使辩护律师为其争取取保候审赢得更多机会。智豪律师在接受当时人委托后,第一时间收集材料,制定一套完整取保候审方案,并将其提交给办案机关,使得赵某某成功获得取保。
二、专业的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整合后,将案例的人物关系绘制成图,将案件的证据信息编制成表格。在智豪一周一度的团队会议上,以这种图文并茂的形式向团队介绍本案。主办律师介绍完基本案情后,首先,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其次,针对本案,由其他律师根据自身的一些办案经验,提出可行性意见;最后,由主办律师对会议提出的宝贵意见进行全面汇总。
会后,主办律师根据会议讨论所得的结果,结合具体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辩护意见。
三、法庭辩护
主办律师结合自己精心准备的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铿锵有力的发表了辩护观点。
针对本案,主办律师抓住案件要害,对症下药。1、反驳控诉方指控不当。主要从主体资格方面入手。主体资格方面,主办律师根据控方提供的赵某某的身份证据,反驳控方的控诉。控方的证据可以证明赵某某在事业单位上班,但是在事业单位上班的人员并非都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结合赵某某的工作职责,主办律师指出赵某不具有代表单位进行组织、领导、监管和管理的职能,其工作不具有公务性。2、具有自首、悔罪、退赃等减轻情节。主办律师在法庭中,向法官展示了赵某某具有减轻情节的证据,运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式,说服法官,让其对赵某某从轻、减轻处置。
辩护结果:
经过智豪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主办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二年执行。
智豪律师的成功辩护,将赵某某涉嫌的较重的贪污罪辩护为较轻的职务侵占罪,使赵某某获得了更多的自由。
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赵某某及其家属亲自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当面向主办律师表达诚挚的谢意。在离开智豪律师事务所时,赵某某及其家属向我们智豪的负责人,向我们智豪的所有员工深深的鞠了一躬。这个来自当事人的由衷感谢表明,我们付出的努力得到了回报,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智豪团队成功办理了贪污贿赂案件数百余件,其中处级厅级以上官员数十件。通过丰富办案经验以及团队讨论,智豪团队以犯罪主体身份、自首、立功等多个辩护方案为大量案件当事人获不起诉、缓刑或从轻判决,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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