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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行贿42.3万,成功缓刑保自由

2016-06-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件详情:
        蔡某某,女,1966年出生,大学文化,因涉嫌行贿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在重庆市某区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先后向某区妇幼保健院、某区第三人民医院、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某区镇卫生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42.3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详情:
(一)、律师介入
        本案被告人多方咨询了解后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所主任、知名刑辩专家张智勇律师亲自接待并耐心听取了本案的基本情况。随后与主办律师一起,迅速、精准地做了简要评析,敏锐地提出本案可能存在主动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让被告人及亲属看到了希望,也感受到了智豪的专业,当即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智豪。
本案由于被告人没有被羁押,和主办律师双方之间在交流沟通上更为方便。主办律师严格按照智豪所办案流程的规定,及时地向被告人蔡某某反馈案情进展并告知下一步辩护方案,征求其意见,这种耐心尽责的工作态度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肯定和感谢。
(二)团队讨论
        根据本案的进展,主办律师在阅卷后拟出了案件概要并提交到智豪所特有的团队讨论会上集思广益:每周五在主任律师的主持下,先由主办律师介绍案情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再由其他律师根据各自经验提出方案和意见,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力求一个最佳的辩护方案,让每一个智豪的当事人花聘请一个律师的费用,享受聘请一个律师团队的待遇。
(三)具体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整理归纳了智豪团队的集体讨论的结果,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行贿罪犯罪主体依法不能成立。首先,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的招投标、签订合同等所有行为以及行贿款的所有人均是蔡某某控股的几家公司而非蔡某某本人;其次,蔡某某虽然是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公司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
2.本案所涉的医疗设备采购过程均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的,没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抬价、压价等违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故不应认定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3.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根据本案记载的立案时间来看,蔡某某是在此时间之前,并未接到侦查机关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由家人陪同主动前往交代了侦查机关还未完全掌握的行贿事实,应当认定自首。
辩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蔡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对蔡某某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自由”二字的珍贵不消其说,有道是“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智豪律师的据理力争和辛勤付出再一次成功为当事人保住了可贵的“自由”。

 智豪团队成功办理了贪污贿赂案件数百余件,其中处级厅级以上官员数十件。通过丰富办案经验以及团队讨论,智豪团队以犯罪主体身份、自首、立功等多个辩护方案为大量案件当事人获不起诉、缓刑或从轻判决,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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