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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受贿案,智豪巧辩获轻判

2015-02-0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件详情:
        余某某,男,1966年出生,大学文化,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从2002年起,先后在重庆某医院药剂科担任采购员、临时负责人、副主任,并一直任药事委员会秘书、成员。从2007年起,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收受多名药品供应商送予的“好处费”,合计83500元
检察机关指控:余某某在担任某医药药剂科采购员、临时负责人、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多名药品供应商好处费835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余某某系侦查人员捉获归案,建议量刑6-7年。
辩护详情:
(一)、律师介入
       本案被告人亲属在为其聘请了几批律师均不满意之后,慕名来到智豪所咨询,那已经是临近开庭前15日。本所主任、知名刑辩专家张智勇律师亲自接待并听取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后,敏锐地提出本案可能存在主动投案自首情节的问题,这是之前的几批律师都没有提到的,也让被告人的亲属感受到了智豪的专业,遂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智豪。
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的当天下午就立即赶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余某某,除带去家属的信件外,主要了解了当事人对指控罪名和事实的意见并详细询问了当事人到案的情况。随后又马不停蹄地到余某某单位了解其归案情况并积极寻找新证人证明被告人在接到电话通知时主观上明知自己受贿的事实已被发现。随着案件的进展,又前后会见被告人10次,带去家属书信和主办律师的书信数十封,并严格按照智豪所办案流程的规定,定期的与家属沟通交流案情,其耐心尽责的工作态度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肯定和感谢。
(二)团队讨论
        为了能赶在开庭前想出一个最好的辩护方案,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周就拟出案情简要,并提交到智豪所特有的团队讨论:每周五在主任律师的主持下,先由主办律师介绍案情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再由其他律师根据各自经验提出方案和意见,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力求一个最佳的辩护方案,让每一个智豪的当事人花聘请一个律师的费用,享受聘请一个律师团队的待遇。
(三)具体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到案过程的具体情况,将本案案情进行集体讨论后,根据团队讨论的意见,确定了辩护思路: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包括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首先,本案被告人余某某在接到单位领导电话明确告知检察院人找他到办公室,且之前也明知一个重要行贿人已被司法机关调查,自己的受贿事实很可能被发现的情况下,没有逃跑也没有拖延,而是及时到达指定地点,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范围,应认定“自动投案”;其次,被告人虽在办公室被询问时没有交待犯罪事实,那只是作为一个嫌疑人自然的一种抗拒矛盾心理,但在随后相差不到2小时,刑拘前,被带回检察院接受询问时就交代了所有情况,符合“如实供述”。
2.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且积极悔罪,在归案后主动退清全部款项,应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本案在案件基本犯罪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历经半年之久才判决,也是因为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上存有较大的争议,虽然最后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因为没有在办公室及时供述,不构成自首,但也否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捉拿归案”一说,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主动到案,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且积极退赃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与辩护人的据理力争和辛勤付出是密不可分的。
 

 智豪团队成功办理了贪污贿赂案件数百余件,其中处级厅级以上官员数十件。通过丰富办案经验以及团队讨论,智豪团队以犯罪主体身份、自首、立功等多个辩护方案为大量案件当事人获不起诉、缓刑或从轻判决,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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