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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涉嫌受贿罪,智豪律师尽责为其辩护

2016-05-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男,大学文化,某医院总务科科长。
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某医院总务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该院购买医疗设备的招投标过程中,将设备参数中转给招标代理公司或自己制作标书使用,便于在制作招标文件事倾斜,使邱某、郑某合作或挂靠的医疗设备公司顺利中标。事后被告人张某共收受邱某现金13.5万元、郑某现金4万元。
相关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故而,智豪律师立即向侦查机关提交会见申请,并积极与侦查机关进行多次沟通,经过智豪律师的努力,侦查机关通过了该会见申请,同意智豪律师以后会见犯罪嫌疑人邱某,可以不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智豪律师们随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也十分配合智豪律师的工作。被告人张某陈述后,智豪律师耐心且有针对性的为张某予以解答,并为其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方面的情节等。
随后认真翻阅案卷材料,分析证据,仔细比对犯罪人口供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细节,并将其汇总后,再次会见被告人张某时,与其交换意见和建议。
主办律师基本了解了案件事实后,组织智豪律所全体律师为此案专门展开团体讨论,集思广益,汇总出细致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主办律师从三方面进行辩护:
一方面是程序部分,指出本案侦查机关没有在逮捕后24小时进行讯问,因为证据材料显示逮捕后询问笔录存在重大矛盾;侦查终结时未告知被告人;侦查移送的询问笔录不完整。
第二方面是定罪部分,被告人当庭供述在讯问室收到30小时不让睡觉、疲劳审讯、打骂等非法的调查方式,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予以排除。并当庭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最后一方面是量刑部分,根据《最高院处理自首立功若干意见》,被告人张某有自首的情节,系初犯,且是家中的唯一抚养人,恳请法官酌情从轻处罚。
虽然本案法官最后仅采纳了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建议,仍然认定被告人受贿17.5万元,构成受贿罪,但张某及其家人们一直都在辩护现场,他们表示整个辩护过程都是很精彩的,对智豪律师们的专业能力还是很认可的,他们还表示能够深刻感受智豪律师在尽心尽力的为他们奔走办案,并被智豪律师的敬业精神所折服。

 智豪团队成功办理了贪污贿赂案件数百余件,其中处级厅级以上官员数十件。通过丰富办案经验以及团队讨论,智豪团队以犯罪主体身份、自首、立功等多个辩护方案为大量案件当事人获不起诉、缓刑或从轻判决,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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