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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王某犯贪污罪二审 经律师辩护成功发回重审

2016-06-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贵州王某某,1965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贵州省XX公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被贵州省某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家属对判决结果极其不满,认为一审所认定的23万元贪污金额均为企业正常发放的奖金,不应认定为贪污款项,故为了使王某某案件得到公正判决,一审判决后王某某的家属立即来到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并委托智豪刑事团队律师代理王某某贪污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于第二日即前往贵州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听取其本人意见后,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问题为王某某代拟上诉状,交由其本人签字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为其启动了二审程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向智豪刑事团队提交了两次大讨论,智豪律师团队运用精深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办案经验,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该国有公司改制时遗留的问题并未引起重视,也并未对王某某所收取的27万元款项性质进行详细核实,而草率的以贪污金额进行认定,依法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辩护律师根据团队意见,多次赴贵州向王某某及其家属了解公司改制及运营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及该国有公司收集了大量证据并提交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律师提交的材料及提出的意见,认为本案一审未查清部分事实,故决定二审开庭审理。
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智豪律师结合法律、证据、逻辑及行业规则等作出了精彩的辩护,首先就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依据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结合一审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王某某收取该23万元款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贪污罪范围,而是依据管理部门政策、承包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所应当收取的奖金,提出希望二审法院依据法律和证据,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辩护律师在庭上的精彩辩护,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称赞。
二审法院开庭后经研究,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确属事实不清,最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智豪刑辩律师在本案多达几千页的证据材料中抽丝剥茧,发现了一审认定王某某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针对性的申请或主动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在庭审及与法官交换意见时依据证据和法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充分发挥了智豪团队智慧优势,最终为当事人取得了发回重审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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