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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200余份发票),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2015-01-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嫌疑人万某 女 汉族 1976年10月2日生 重庆市渝中区人。因涉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2012年8月19日,万慕名前来委托智豪律所团队为其辩护。经与万某谈话了解基本案情,其在网上出售自己使用的加油票、停车票,购买人联系后由万某丈夫去交易时被现场捉获,然后其丈夫电话通知被告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调取了全案证据材料,经认真研究和团队集体讨论,在庭审时提出:
 
1、被告在知道出售发票系违法犯罪行为后,立即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系自首,因此被告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2、被告系初犯、无前科,且一贯表现良好,介入时间短,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主观恶性,本无犯罪故意,只是因为法制意识淡薄,认为将自己不用的发票卖给他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法律认识错误,才导致本案的发生,与其他为了违法犯罪而去实施的人在本质上有明显区别,现被告已经非常后悔,有具体的认罪悔罪表现。因此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影响较小,发票在民警的全程监控下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且获利金额特别小,也未实际获利,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这个特殊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系家里经济支柱,有正当职业,小孩才三岁。现在因为被告法制意识淡薄,演变成了一个罪人,不但给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重大打击,更给家里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以人为本,根据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被告的具体认罪、悔罪表现,被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案对其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的 影响,并请充分考虑到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的特殊情况,因此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从轻处罚,并建议依法免除处罚。法院充分考虑了辩护意见,对被告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在刑事专业化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智豪团队成功办理了各类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其中的经典案例在法律界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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