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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贩卖毒品罪近3公斤 毒品流失 证人被告人供述矛盾证据不足之辩

2015-01-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于2009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指控,2009年一月中旬,被告人刘某为贩卖毒品与被告人曾某约定贩卖毒品牟利。2009年1月22日,曾某在重庆市将1200余克冰毒以人民币33万余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后刘某即与被告人陈某约定,由陈某将毒品运至江苏省南京市贩卖。2009年2月被告人刘某曾某再次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490.16余克时被现行抓获。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曾某二人共同贩卖冰毒2690.16克。
智豪刑辩团队接手后,智豪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贩卖、运输毒品2009年1月1490.16克证据不足;毒品未查获,且证人和被告人供述在时间可情节上有矛盾,指控证据事实不清,并向法院提出了上述观点,重庆市某中级法院审理后予以全部采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同案人曾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智豪刑辩团队(2010智豪刑字第29号)
本案于2010年2月结案归档.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在刑事专业化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智豪团队成功办理了各类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其中的经典案例在法律界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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