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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受贿罪,智豪辩护成功缓刑

2015-04-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概述:
被告人王某,男,1953年出生,专科文化,某县卫生院院长,因涉嫌受贿罪被某县检察院于2012年5月11日采取强制措施。
起诉书指控,2011年7月王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该卫生院采购医疗器械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医疗器械销售商戴某人民币58000元;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王某利用其院长的职务之便,在药品采购方面给予某医药公司关照,多次收受该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药品回扣共计18000元。
公诉人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辩护方案:
智豪所在职务犯罪代理中有大量的成功案例,当事人家属知悉后,不顾路途遥远来到智豪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智豪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两名资深律师代理王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智豪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受的诉讼权利。随后,智豪律师前往承办检察院复制全案证据材料,认真审查、研究全案证据材料后,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
经过集体讨论,智豪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方案:定罪方面,没有异议,将辩护重点放在量刑辩护,全面收集被告人罪行的所有证据材料。第一,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二,王某系被动受贿,较其他类型的受贿罪其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第三,王某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且有悔罪表现;第四,王某为初犯,且在平时工作认真、医术精湛、医德高尚,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智豪律师走访王某工作单位,了解其工作情况。王某的工作单位同样希望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判处,积极书写了对王某从轻处理的请求书。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利用担任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在刑事专业化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智豪团队成功办理了各类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其中的经典案例在法律界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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