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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受贿十万余元,智豪律师辩护成功缓刑

2015-04-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08年至2010年在担任某区房屋拆迁工程副主任、主任期间,在确定拆迁工程施工方过程中,帮助某建筑公司王某获取旧房拆除项目,先后6次收受王某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0元。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某在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以及担任拆迁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帮助某建筑公司王某采取违规招投标的方式获取旧房拆迁项目,先后四次收受王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5000元。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辩护策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家属来智豪律所办理委托手续。接案当天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紧接着智豪律师到检察院查阅、复制了全案证据材料,展开阅卷工作,分析相关证据。
随后的工作中,智豪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陈某,核实相关证据和事实,积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收集被告人平时作风良好、无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的病历资料。
智豪所周五团队讨论会议中,智豪律师将本案提请团队讨论。讨论过程中,全所律师都提出了自己有效而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本案辩护要点是:从被告人到案时间论证成立自首、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调查”的狭义与广义之分、从被告人客观行为推测主观内心活动、行贿举报线索与本案的关联性,并深度挖掘被告人的立功情节。
承办律师围绕团队讨论内容,制作了庭审发问提纲和辩护意见。重点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有无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涉案金额有无异议等内容。
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第一,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收受第三笔和第六笔涉案金额不应视为受贿金额,行贿人并未提出请托事项,被告人也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该笔款项纯属节日问候的往来礼金。节日问候、礼尚往来本符合中国传统风俗习惯,不应视为受贿金额。
第二,被告人自动到案,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有检举揭发同监舍人员犯罪行为的情形,系立功。
第三,被告人无任何前科劣迹且系初犯,在被羁押期间连续两次被评为文明个人,再加上其在社区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低。
 
辩护结果:
一审法院认真听取并采信了智豪律师的量刑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检举立功的行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有积极退赃的行为,可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当事人委托智豪律师时即表达了希望通过智豪律师的努力,能够获得缓刑的结果。智豪律师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愿望。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在刑事专业化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智豪团队成功办理了各类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其中的经典案例在法律界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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