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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律师巧辩赵某盗窃案,两次盗窃前科仍获轻判

2015-01-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女,1960年生,重庆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人,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赵某曾分别在2001年3月和2004年3月因盗窃罪而入狱,有两次盗窃犯罪前科。
  2014年2月,赵某在渝中区朝天门某内衣店内,见同店顾客的小包拉链没有拉完,包包里面有一叠百元钞票,遂临时起意,趁受害人不注意,迅速偷走挎包里的现金2700元。后遭受害人发现,上述盗赃款全部归还。
 
辩护方案:
  本案案情简单,犯罪事实确凿,辩护人及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但是,由于被告曾经有两次盗窃的犯罪前科,再次因盗窃遭到起诉,屡教不改,对量刑上有重大影响。同时,赵某已经年过五十岁,其本人和丈夫的身体状况都很差,家中还有一个年幼的外孙需要照顾。所以,赵某迫切需要通过律师的辩护,依法获得轻判,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在侦查起诉阶段:
该案接受委托以后,辩护律师严格按照标准化办案程序,第一时间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并联系承办单位朝天门派出所为赵某申请取保候审。虽然因为两次盗窃前科,赵某被逮捕,但是律师前后六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交流办案进程,极大的减轻了委托人的心理负担。
在审判阶段:
为了更好地为赵某辩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所律师专门就此案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团队律师意见。本案辩护人充分结合案情和团队讨论的案件结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主观上,赵某这次实施盗窃的行为,是由于一时贪财造成的。客观上,赵某在案发后马上将现金归还给了被害人,并主动提出赔偿,根本没有产生任何危害后果。
2.被告人赵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及其他酌定从轻的情节。
首先,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起诉书也予以认可。其次,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也自愿主动缴纳相应罚金,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再次,赵某的身体情况较差,家里还有一个需要照顾的外孙,希望法庭在量刑上也予以考虑。
3.被告人赵某虽然有犯罪前科,但是已经时隔十年。在这十年期间,赵某一直遵纪守法的照顾家庭。这次犯罪,主要是鬼迷心窍,临时起意。
 
案件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多次与委托人交流案件,与法官沟通,并缴纳了罚金。最终被告人赵某从轻判罚,属于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起点刑。智豪律师事务所凭借人性化的服务,团队化的协作,和专业化的辩护,再次获得委托人的肯定!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在刑事专业化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智豪团队成功办理了各类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其中的经典案例在法律界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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