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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贪污案 贪污罪主体之辩

2015-01-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甘某某,重庆某大医院的设备科职工,男,1955年生于重庆市,2009年3月10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2009年期间,甘某某在接受重庆某气体有限公司的提供的氧气瓶,每月虚增部分收货量,重庆某气体有限公司在收到医院的货款后按虚增部分收货量的款项返还给甘某某,甘某某先后将公款共计7万余元占为己有案发。

智豪刑辩团队接受委托后由团队组织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后认为,若甘某某被认定成贪污在没有自首和立功的基础上会被依法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于是制定了准确的辩护思路,提出了甘某某的身份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代表单位进行组织领导监管管理的职能,不具有公务性,虽有偶尔在财务上付款的行为但不属其的本职工作,故提出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同时辩护人在建议推出全部赃款的情况下,最终被人民法院以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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