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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贩毒案获轻判

2016-04-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曾因贩毒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因贩卖毒品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某天,被告人李某向蒋某某贩卖麻古1小包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从李某家中查获冰毒23克,麻古90余克。
 
智豪辩护:
(一)专注刑辩,接受委托
李某配偶得知李某再次涉嫌犯罪,为了帮助李某,多方打听,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事务所,并且办理了很多大案要案,确定良好效果,于是慕名前来。通过双方深入交流,李某亲属审慎判断,逐渐认同智豪律师办案理念。
 
(二)标准操作,专业办案
根据智豪团队办案标准化操作流程,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律师首先就嫌疑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与之攀谈,并对自己及律师及律师团队进行介绍,让嫌疑人充分信任智豪律师和智豪团队;然后对本案的详细过程进行询问,并结合亲办案例进行介绍分析,听取嫌疑人陈述与辩解;最后就其关心的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三)团队讨论,制定方案
根据智豪律师事务所“每案必议”办案承诺,为争取最好辩护效果,在张智勇主任主持下,智豪团队对本案多次进行论证,逐步完善辩护方案。
本案核心,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智豪团队围绕该核心问题寻找突破。通过反复查看案卷材料,多份证据前后比对,发现该案证据存在诸多问题,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之要求。被告人未仔细核对确认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多次反复,庭审时否认,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应采信;证人身份存在问题;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且证言内容不符合常理,其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毒品非当被告人面查获、未经被告人辨认;毒品包装物无指纹、DNA鉴定;无现场勘验、勘查笔录;搜查女性身体违法由男性警察完成;检材提取不充分、完备;检材有可能被污染等等问题。
提出“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四)积极准备,法庭激辩
智豪律师一方面积极准备本案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发问提纲等,另一方面,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就庭审程序,辩护思路,案件走向,发问策略,法庭表现等与被告人深入沟通和交换意见。庭审中,律师与公诉人就本案关键事实和证据展开激烈辩论,并提出“公安机关收集的大部分证据均存在问题,且关键证据缺失,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要求,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该案一审宣判,法庭部分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对于智豪律师“毫厘必争”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及精湛的、专业的辩护技巧表示钦佩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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