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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

2015-02-0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2011年年初,某区利税大户爆出职务侵占窝案。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利用企业的管理漏洞,短短数月间,结伙作案上百次,造成企业损失数百万元。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周某某涉嫌参加其中42次,侵占金额逾78万元,并系该犯罪团伙中的主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同时鉴于本案犯罪金额属数额巨大,故公诉机关建议对周某某等人在5年以上量刑处理。
    周某某家属此前并未聘请律师,家属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才意识到该案件的严重性。其家属慕名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彭律师介入该案件。
    由于本案已经开过第一次庭审,根据代理律师的以往经验,在无新的证据出现前,法院再次开庭很可能就会宣判。但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及确定第一次庭审的具体过程等等,均需要大量的时间,而案件的办理法院也不在主城九区内,往来路途上也要花费时间,去除这些因素,留给代理律师的时间已经所剩无几!
    被告家属上午与智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彭律师当日下午即赶往法院并与案件的承办人联系,查阅、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加班对案件材料梳理了多遍,就现有的书面材料整理出了需要了解的提纲。次日一早即赶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这时代理律师才知道,当事人实际并非是在该团伙中起组织、领导或是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并且指控参与的犯罪次数也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当事人由于无律师为其辩护,加上同案犯相互推诿,遂自暴自弃,在第一次庭审中对指控参与的犯罪全部承认!
    案情复杂,犯罪次数多、参与人员众多,且第一次庭审的全过程已记录在案,怎么办?
    彭律师向单位提出请求紧急讨论本案。会议上,智豪团队确定:1、本案已经在案的证据哪些能够确定周某某并非指控的主犯?2、案件发生是在各被告当班时结伙作案的,而当班就有记录,既然周某某供述次数并没有指控的这么多,查找到当班记录就非常重要。3、针对庭审记录,必须坚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
    代理律师结合团队综合的意见,多次与法院承办人沟通,法院为查明案件的事实也再次组织开庭。2011年夏,重庆天气炎热,而当事人家属的心情同意急迫,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周某某共参与······24次,价值368573.5元,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当家属听到缓刑的结果时激动得流下了眼泪。至此,经过彭律师和智豪团队的努力,本案件终于取得了令当事人及其家属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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