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罪名专题 > 重点罪名 > 渎职罪 > 亲办案例 >

李某某、吴某被控玩忽职守、受贿案

2015-04-1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1992年11月23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向江北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在受公司委托购买桐油时,未查看供货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未与对方签订购销合同,轻信诈骗集团,以致所抽样检验的样品被调包,购回200桶假桐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此外,被告人李某某、吴某还分别收受供货方贿赂8000元和2000元,故指控二被告人犯有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后李某某家属找到智豪刑事律师团为其辩护,智豪律师团队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在法庭上作出精彩辩护,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阅读:
· 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取保候审释放
· 许某某滥用职权罪,成功判缓刑
· 李某犯渎职罪,成功轻判
· 周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