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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赃物罪轻判之辩

2015-02-0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石某,男,1962年11月13日生,重庆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男,1966年10月31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案情回放:被告人石某冯某先后多次介绍他人销售赃物,价值人民币60万余元,各从中获利5000元左右。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案发后,石某和冯某找到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作为他们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为他们指派了两位辩护律师,经过通过会见被告人,调取卷宗和相关证据材料,精心准备后,两位辩护律师制定出了一套完善科学的辩护方案,在法庭上,经过本所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两位被告人石某和冯某均获得了9个月有期徒刑的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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