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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黎某某,男,1951年9月10日生,四川人,小学文化程度,以收购废品为业。因涉嫌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案情回放:被告人黎某某因家人生病继续用钱,为了挣钱,几次收取小偷送来的赃物,最终被检察机关以收购赃物罪提起诉讼。
被捕后,黎某某的子女慕名找到我们智豪刑事律师网,经黎某某同意,委托我们作黎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刻申请会见了被告人,鉴于本案黎某某收购赃物的事实、证据清楚,我们决定为其做有罪辩护,所以仔细查阅本案卷宗和相关证据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黎某某因急需用钱的情况下才收购赃物,主观恶性轻微,犯罪情节较轻,并且收购赃物的数额较小;二是被告人黎某某系初犯偶犯,其平时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第三,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很好的悔罪表现,并且黎某某年事已高,身体状况较差。请求法院依法对黎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我们的辩护,最终黎某某获判缓刑,避免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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