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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合同诈骗35万余元,经智豪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2015-04-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7月7日生,广东人,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1月14日,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下旬,被告人王某、黄某为了骗取财物,在重庆市内通过他人购买了重庆市某物流公司网站,随后,在网上以假名联系物流业务。同年10月18日,王某、黄某又以假名与被害人签订了将280瓶52度750毫升泸州老窖白酒运送到江苏省的两份运输协议,在收取到运输费、保险费共1400元及承运的280瓶白酒后,王某二人将白酒转移至重庆暂住地,后又转移到广东佛山王某老家存放。后二被告逃往至广东省佛山市,联系销赃,未果。2012年11月9日,王某、黄某二人在广东佛山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骗的白酒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了被害人。经鉴定,被骗取的280瓶白酒共计价值302400元。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2012年6月,其同伙被告人王某在广东佛山采取同样的手段,与另一被害人签订运输吊车的运输协议,骗取被害人运输费51000元,且共同分赃的事实。
辩护方案:
    王某到案后,其家属千里迢迢从老家广东佛山赶到重庆,通过网络查询到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后慕名来到智豪律所现场考察。了解到智豪律所是重庆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代理和辩护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律所“人性化服务、团队化办案、专业化辩护”的承诺使王某亲属最终决定委托智豪律所,智豪所指派了主办律师担任王某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主办律师按照智豪律所标准化办案流程,在24小时之内会见了当事人,72小时之内为当事人申请了取保候审。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主办律师前后共会见李某16次以上,通信3次以上、向承办公检法三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辩护词、证据清单和质证意见等书面材料,并口头多次与侦查人员、公诉人、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和交换意见。在全面审查、深入分析案情基础上,主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到全所律师研究讨论,确定最终的辩护观点和方案,并通过市场调研搜集对李某有利的白酒真实价格和李某品格证据。
    在庭审中,主办律师就本案白酒的价格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提出了强有力的反驳,公诉人最终也承认该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同时,主办律师还向法庭提出王某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努力挽回受害人的损失等情节,建议法庭对王某从轻判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
辩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王某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并充分考虑到本案白酒价格鉴定结论的瑕疵问题,最终从轻判处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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