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罪名专题 > 重点罪名 > 淫秽物品罪 > 法律法规 >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015-04-1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1998年11月27日 公复字[1998]8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1998]4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查获淫秽物品数量不断增加、查禁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为及时打击处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今后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集中,登记造册,适时组织全部销毁。对于淫秽物品鉴定工作中与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的配合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通知
· 公安部关于携带、藏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的批复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