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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

2015-04-1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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