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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单位受贿罪的定义及立案标准

2015-02-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单位受贿罪立案标准
单位受贿罪立案标准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立案标准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受贿罪立案标准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其他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才能视为非法行为,否则,上述单位接受折扣,在账中明列,并不能以单位受贿罪论处。
单位受贿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否则,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违纪行为。
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之间的区别:(1)个人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个人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要件,而在单位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3)个人受贿罪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但单位受贿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单位情节较轻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4)个人受贿罪是个人中饱私囊,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单位受贿罪是将贿赂收归本单位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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