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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涉嫌受贿罪,智豪律师尽职为其辩护予以从轻处罚

2016-04-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件事实:
沈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任某市某区教育委员会基础建设科科长。
在某中小学消防维修改造工程中,被告人沈某利用自己的职权,两次收受某消防有限责任公司卢某好处费,共计7万元;在某中小学相关工程业务中,分五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6万元;在某中小学相关装修工程中,分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7万元;在某中小学塑胶场地相关工程中,分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7万元;在部分学校教学家具采购及校舍维修工程中,分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3万元;以上共计30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辩护经过: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即立刻展开工作,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沈某,首先就是告知其在审理期间享有的权利,转达其家人对他的问候与关心,并希望其保持良好的心态。然后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并向其讲解受贿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最后,告知被告人沈某,智豪律师将根据案件进展随时会见和与之沟通案情。
会见后,智豪律师不知疲倦得赶回所里,翻阅案件材料,分析证据,望能尽职尽责地维护被告人沈某的最大利益,来彰显司法的公平、公正,让被告人沈某信任智豪律所,信任中国的法律。主办律师在开庭前还将本案在每周案例讨论会上进行全所律师讨论,集思广益,进而更大程度上维护被告人沈某的合法利益。
庭审期间,智豪律师辩护时,铿锵有力地发表辩护意见,非常得有气场,但这些不是外表的假象,而是与庭下做好充分得准备是有很大关系的,否则会底气不足,又如何让合议庭相信,又如何反驳控方的指控。
辩护结果:
本案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意见,对被告人沈某予以从轻处罚。沈某及其家人表示非常认同智豪律师的工作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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