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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委托智豪辩护 七年刑期成功改判两年半

2016-06-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王某系大型国有上市公司重庆公司经理,因在公司作为业主方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近6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现金近60万元构成受贿罪,按照刑法383条等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智豪介入
王某的家属在案件一审阶段,先后委托了三名律师为王某提供辩护,在一审判决后,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来到了智豪律所咨询。
智豪张主任指派本所职务犯罪方面的资深律师接待,根据王某家属讲解的案情,律师提出本案根据原审判决,在基本事实成立的情况下,罪名没有变化的可能,唯有考虑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等待两高最新解释,以法律发生变化的角度争取从轻改判,同时,在二审期间,如果能具备,成就新的有利量刑情节,本案二审也可从轻改判。
在咨询律师专业,经验的讲解、解答下,王某家属认为律师的解答符合实际情况,且真诚实在,遂决定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律师工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律所的办案标准化规范,立即前往羁押王某的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了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并针对性的进行了了解,经会见后研究,律师形成上诉状,再次会见被告人确定上诉理由和请求后,及时提交了上诉状。
根据团队讨论案件形成的思路和方案,承办律师着手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并形成收集到新的量刑证据,被告人在羁押中也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备新量刑情节,并请求法庭出示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出庭检查人员对此无异议,同时,律师从新司法解释阐述了本案二审应当判决的刑期建议。庭审后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词。
 
案件结果:
本案二审宣判时,法院接受律师观点,认定被告人王某成立立功情节,并鉴于法律的修改,从原审七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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