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罪名专题 > 重点罪名 > 组织介绍容留卖淫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15-10-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定强迫他人卖淫罪。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
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十、如何理解《决定》的时效问题?
  
(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决定》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三)鉴于《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已进行修改、补充,对《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照《决定》处理的案件,在诉讼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有关条文。

 
相关阅读: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