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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容留卖淫罪 证据不足辩护不起诉

2016-04-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嫌疑人刘某 男 汉族 1959年1月生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因开设洗浴中心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02年9月30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嫌疑人的家属通过嫌疑人在看守所寄回的家信中提到,要求家属找智豪律所团队律师办理该案件。2012年10月8日,嫌疑人的妻子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要求我们代理该案件。
       我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刘某,了解到该案证据可能不充分,多次与某公安局交换意见,提出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分局于同年11月3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
       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起诉意见书确定的嫌疑人涉嫌容留他人二人次卖淫。通过仔细阅卷发现,指控刘某容留卖淫的证据不充分,只是工作人员在为客人提供保健按摩时提供了“手推油”的方式。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讨论,多次与检察院交换意见,认为嫌疑人涉嫌容留卖淫证据不充分,其工作人员提供推油的方式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恳请检察院不予起诉。经某检察分院决定,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刘某涉嫌卖淫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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