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罪名专题 > 重点罪名 > 组织介绍容留卖淫 > 亲办案例 >

杨某介绍卖淫罪,成功辩护获缓刑

2016-04-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41岁,2013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伙同薛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重庆市某区介绍他人进行卖淫。2013年5月由于被告人杨某参与介绍的一个卖淫小姐在卖淫场所被杀害,公安机关在调查该故意杀人案件中发现杨某等人组织参与的介绍卖淫活动。随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配合调查。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介绍他人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策略:
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控制以后,其家属立即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杨某担任辩护人,家属希望通过律师的努力能够争取法院判处缓刑。随即承办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告知被告人杨某其家属的意愿。被告人杨某希望律师能够尽快帮他取保候审或者能够在审判中争取到缓刑。
接下来,在智豪律师事务所每周例行会上,律所刑辩团队对该案进行了探讨,希望找到更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辩点”,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律所刑辩团队分别提出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悔罪,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不深等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一方面奔波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争取尽快为被告人取保,从接案后第一次会见到审理终结,律师共即会见被告人11余次,向被告人告知案件进展,以及家庭情况和家属的问候,平复被告人内心的惶燥不安;另一方面律师积极准备辩护方案、充实辩护意见。辩护律师首先从被告人杨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不深等主观方面入手,结合被告人家庭生活状况,表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别于其他恶意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低;其次,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险性较小,因此法院量刑时应当将被告人同主观恶性较深的惯犯相区别;最后,被告人杨某系自首到案,且自愿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恳请法院能本着宽严相济、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考虑到被告人已经在看守所羁押半年有余的时间,受到了相应的处罚,结合被告人的具体认罪表现、悔罪态度,希望法院能够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综合各项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该案件承办过程中,智豪律师尽最大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虽然未能为被告人成功取保,但是律师为争取取保所付出的努力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一直认可。最重要的是,智豪律师成功的实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期望,为被告人早日赢得了自由。

 
相关阅读:
· 张某涉嫌组织卖淫罪 最终取保
· 陈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智豪为其辩护
· 高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 刘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智豪辩护,成功不予起诉
· 何某涉嫌容留卖淫罪 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