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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为弟弟顶罪被判缓刑(包庇罪)

2016-04-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郑某,男,1982年6月2日生,重庆人,大学文化,公司职员。因涉嫌包庇罪于2010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捕。
案情回放:2010年8月某日,被告人郑某将其货车借与其弟弟驾驶玩乐,结果其弟误撞行人徐某,使其重伤,在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郑某因其弟正在大学,没有合法的驾照,于是到公安机关冒充肇事者为其弟顶罪,后公安机关通过勘察现场发现疑点查明肇事者为其弟,郑某因此以包庇罪通过电话联系到公安机关去时被拘捕。
本网接受委托后,立即当天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在法庭上,本网律师提出郑某因其弟正在读书,其出于爱护弟弟才做出包庇的行为,并且在事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在案发后,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能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应当属于准自首行为,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区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郑某6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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