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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累犯轻判一年半

2015-01-2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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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48岁,伙同罗某、谭某等人在菜园坝火车站广场附近,采取认老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共同拾取同案人故意丢掉的钱包,在同案人返回寻找钱包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并趁被害人不备盗取其财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
智豪律师在接案当天立即申请会见,前后共计会见14次。会见期间律师不仅向被告人详细了解犯罪事实情节,掌握案件发展脉络,而且代为转达被告人家属的关心,代为帮助解决被告人在看守所生活上所遇到的困难。通过连续多次会见,律师对于案件事实基本掌握清楚,认为该案案情较为简单、明了,接下来需要寻找案件突破口。越是简单的案件给辩护律师带来的困难就越大。首先,案件事实清楚,就不存在罪名上的模棱两可,因此罪名上无可辩解;其次,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次犯罪行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因此无法争取到缓刑,这更加增加了律师辩护难度。
然而,辩护律师并没有放弃任何一个可能。首先,辩护律师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以期望尽快使被告人获得自由,但被公安机关以团伙作案,有社会危险性为由拒绝;案件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也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为被告人取保。其次,律师建议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向侦查机关如实交代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期望得到从轻处罚。第三,由于被告人系累犯,无法争取到缓刑,因此律师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到最小刑期。即便是累犯,律师也要找到适合于累犯的最轻处罚。针对该目标律师迅速展开工作。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对于前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以上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据此,辩护律师认为,对被告人黄某增加基准刑的10%为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罗某等人采取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手段,在被害人放松警惕后,趁其不备,盗走现金及银行卡,并使用盗窃的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中,在被告人盗窃金额达二万二千元且系累犯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轻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都甚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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