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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电力设备罪被刑拘后,在智豪律师的努力下,成功获不起诉

2016-05-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刘某某为了维持生计,一时糊涂,多次收买他人盗窃所得的电线,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电力设备罪拘捕。之后刘某某的家属亲戚中,有从事律师工作的亲友。但基于刑事案件的专业性,其律师亲友推荐刘某某家人到重庆市智豪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刘某某家属经多方咨询和比较后,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刘某某的案件。
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已指派本所经济犯罪辩护专业部门律师承办该案,并已于近日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律师首先告知了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查这阶段的权利义务,并向嫌疑人刘某某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律师还讲解了盗窃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同时转达了刘某某家属对刘某某的问候,并告知刘某某,智豪律师将根据案件进展随时会见和与之沟通案情。
在此期间,智豪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并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提出嫌疑人刘某某可能涉嫌的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愿意积极配合退赃,主观恶性小,其犯罪行为相比较那些暴力类型的犯罪,刘某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且刘某某的配偶近年多次手术、其母亲亦是体弱多病,家里正是很缺钱的时候,为抵制住那点点的金钱利益,也是情有可原,现在刘某某深感后悔。同时也是基于刘某某的家庭现状,需要刘某某,希望贵局审查后能依法决定同意本申请。
    最后,辩护律师多次当面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流,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也高度重视。在经过依法审查后,检察院于对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退还赃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刘某某及其家人对此表示非常满意,并表示衷心得感谢,感谢智豪律师让其一家人能够早日团聚,刘某某能免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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