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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抢劫罪的立案标准

2015-03-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抢劫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立案: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携带凶器抢夺的。
  4.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
抢劫罪立案标准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因此,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几个加重情节: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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