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罪名专题 > 重点罪名 > 买卖持有枪支罪 > 罪名解析 >

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客观要件

2015-10-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相关阅读:
· 重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量刑标准
· 重庆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罪名解析
· 重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罪名详解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主观要件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