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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智豪律师辩护滥用职权无罪

2015-04-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潘某,男,1965年出生,大学文化,中国党员,任某区财政局机关党委原常务副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潘某在担任某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申报和拨付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过程中,为申报企业牟取利益,收受申报企业负责人任某贿赂款5万、泰某贿赂款3万、童某贿赂款8万,金某贿赂款10万,共计贿赂款26万。2009至2011年,被告人潘某在负责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中,作为财政局局长,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遭受了400万元的巨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潘某家属慕名来到重庆乃至西南唯一一家专做刑辩的律师事务所——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工作。主办律师迅速介入本案,当即会见了潘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智豪律师数次会见当事人,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抚慰当事人,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同时,智豪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其特色的团队讨论制度的优势,制定最佳辩护方案。
智豪律师从程序、证据和定罪三个方面分析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不成立。智豪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受贿罪的证据不完整,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应认为被告人潘某有罪。即使公诉机关指控潘某收受钱财的情况属实,潘某也是事后收受他人钱财,双方事前未约定,应认定为违纪,而不应该构成受贿罪。并且行贿人以潘某孩子生日的名义送钱的时间与潘某孩子的实际生日有差距,属虚假事实。同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玩忽职守的证据不足,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有诱供行为,智豪律师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未举示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等证据,对实际造成的损失无法确认,属定罪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受贿罪成立,但是采信了智豪律师有关玩忽职守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避免了数罪并罚可能带来的更长刑期,当事人家属对结果表示满意,对智豪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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