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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 智豪介入获轻判

2016-06-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个令人感到悲哀的真相是:很多吸毒人员即使第一次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或判处有期徒刑,等到他再次获得自由后,他可能还会继续吸毒,还会继续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打击毒品犯罪不能仅靠刑法,还需要社会综合措施。在毒品犯罪中,虽说没有买方就不可能有卖方,但相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吸食毒品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刑法对其打击力度也相应较小。这并不代表吸食毒品不会触犯刑法。刑法348条规定了非法持有各类毒品超过一定数量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可以分别判处三年以下、三到七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就是一个吸毒人员复吸的典型案例。2011年,郑某在某地吸食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满释放后不到4个月,再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此次郑某非法持有毒品近80克,且属于毒品累犯,处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
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意识到本案的重点应该是毒品数量。虽然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毒品近80克,但分为12.5克和60多克两批。智豪团队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分别向检察院和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郑某身上查获的12.5克可认定,但出租屋内的60多克不能排除他人所有。恰好2013年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已明确。智豪团队立即依法提出不能认定60多克属于郑某所有。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也认为智豪团队的观点合理合法,也一起向法庭提出非法持有12.5克的意见。
最终法庭采纳智豪团队的观点,认定郑某非法持有毒品12.5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智豪团队不仅为郑某早日获得自由而感到高兴,更兴奋于刑诉法在实践过程中逐渐被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接受,这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说才是长久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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