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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犯罪构成: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要件,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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