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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判刑和量刑标准

2015-02-2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
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
破坏生产经营罪定义: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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