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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重庆市)

2015-03-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全市法院及检察院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

  《意见》指出,对于具有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从宽处理。

  《意见》强调,要严厉打击“保护伞”。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刑,一般不得做不起诉处理、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要求,要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在惩罚和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注意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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