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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被控聚众斗殴罪 智豪团队作战获缓刑

2016-05-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陈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重庆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朱某在某区街道因口角纠纷与谢某等人发生殴打,陈某、朱某被打后不服气遂邀约人欲加报复。陈某持刀将谢某、徐某打伤,经鉴定,谢某、徐某均属轻微伤。陈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链接: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接受委托:
案发后,陈某父母很着急,儿子还这么年轻,不想儿子的青春年华在看守所葬送。通过四处打听,了解到专做刑事案件的智豪律师事务所,知晓智豪所承办了非常多的类似案件,有十分丰富的相关办案经验,便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张智勇主任及所里资深刑辩律师共同接待了陈某父母,并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在认真听取陈某父母的陈述后,张智勇主任为其做了简要的案情分析,并指出本案存在的一些问题。陈某父母在听取张智勇主任及律师的分析后,当即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委托智豪所资深律师为陈某辩护。
辩护流程:
1.立即会见陈某。根据智豪所的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承办律师签订委托合同的当日下午,承办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姚某,详细了解案情的发展过程,并将聚众斗殴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给陈某听,希望陈某摆正好心态,在里面好好表现。
2.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智豪律师事务所秉承“以团队智慧服务当事人”的宗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律师主持,全体律师参加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承办律师多次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对陈某在本案中的从犯地位,积极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仔细讨论,为被告人争取缓刑。
3.数次会见当事人,多次书信交流,提供人性化服务。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会见当事人十多次,并在每次会见陈某前后,主动与其家属联系,告知陈某最新的案件进展和其的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的牵挂;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还对陈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给予深切关怀。承办律师不只是以会见的方式当面给予陈某关怀,还通过书信,对陈某嘘寒问暖。
4.准备充分,法庭辩护出彩。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首先指出陈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次于朱某,是从犯;随后提出陈某主动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二被告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建议法院对陈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经过智豪团队的不懈努力和出色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陈某适用缓刑。
对此结果,陈某及其父母均表示非常满意,并十分感谢智豪团队的帮助。
“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是智豪所一贯坚持的信念,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全部努力,本案便是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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