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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没有任何其他情节,被告人在律师的辩护下成功减轻处罚,仅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应该说是极大的成功。
本案有两个被告人,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死亡。辩护人紧紧围绕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与法官沟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结合到该案,在共同伤害行为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对被害人李某的死亡起次要作用。1、从犯意的提起来看,根据两个被告人的供述,是另一被告人宋某提议去车上拿工具,教训一下李某,张某予以默认。 2、从客观行为来看,张某在与李某的打斗过程中,很快就被李某控制并逼到角落,无还手之力,张某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已经客观不能,后完全是因为宋某的捅刺行为致李某死亡,也就是说李某的死亡与张某并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联系,张某对其死亡仅仅起到次要作用。
后律师结合本人亲办的另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生效案例,其中第二被告人张某某与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系同种情形。现辩护人将两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具体情节对比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张某 | 夏某某 | |
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罪 |
坦白情节 | 如实供述 | 如实供述 |
犯罪行为 | 与被害人相互殴打 | 与被害人相互殴打 |
案发情形 | 另一被告用刀刺杀被害人 | 另一被告用刀刺杀被害人 |
案发原因 | 被害人欠债不还 | 被害人意图 |
被害人过错 |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
主观故意 | 要回自己的钱,教训一下对方 | 帮助打架的故意 |
后果 | 一人死亡 | 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
刑期 | 建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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