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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200余份发票),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2015-02-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嫌疑人万某 女 汉族 1976年10月2日生 重庆市渝中区人。因涉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2012年8月19日,万慕名前来委托智豪律所团队为其辩护。经与万某谈话了解基本案情,其在网上出售自己使用的加油票、停车票,购买人联系后由万某丈夫去交易时被现场捉获,然后其丈夫电话通知被告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调取了全案证据材料,经认真研究和团队集体讨论,在庭审时提出:

    1、被告在知道出售发票系违法犯罪行为后,立即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系自首,因此被告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2、被告系初犯、无前科,且一贯表现良好,介入时间短,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主观恶性,本无犯罪故意,只是因为法制意识淡薄,认为将自己不用的发票卖给他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法律认识错误,才导致本案的发生,与其他为了违法犯罪而去实施的人在本质上有明显区别,现被告已经非常后悔,有具体的认罪悔罪表现。因此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影响较小,发票在民警的全程监控下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且获利金额特别小,也未实际获利,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这个特殊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系家里经济支柱,有正当职业,小孩才三岁。现在因为被告法制意识淡薄,演变成了一个罪人,不但给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重大打击,更给家里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以人为本,根据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被告的具体认罪、悔罪表现,被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案对其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的 影响,并请充分考虑到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的特殊情况,因此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从轻处罚,并建议依法免除处罚。法院充分考虑了辩护意见,对被告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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