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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李某犯受贿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经律师辩护成功缓刑

2016-06-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李某,1965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XX仪器厂高级工程师,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受贿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05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受贿金额128935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税额204458.01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张智勇律师承办,张智勇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没有实际受贿所得,故不成立受贿罪;并委托亲属代为缴纳罚金、有自首、立功行为、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被告人涉案数额较大,且触犯多个罪名,单独罪名均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张智勇律师的出色辩护,不仅使得被告人受贿罪罪名不成立,同时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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