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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罪获缓刑

2015-01-2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张某某,男,1990年8月出生,重庆市铜梁县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铜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5月30日被逮捕。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委托,指派团队资深律师担任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辩护人。何智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与其就案件辩护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铜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持械)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4-6年。围绕量刑问题,何智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地辩论,并在休庭后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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