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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故意伤害案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智豪团队成功辩护,获轻判

2015-02-0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某,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7日、2014年3月27日分别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监视居住。
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2月,被告人肖某、杨某某(已判决)因琐事与张某、陈某某、李某发生纠纷。被告人肖某、杨某某、秦某、何某四人至重庆市万州区某菜市购得4把尖刀用于防身。同年2月20日,肖某、杨某某、秦某、何某在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与张某、陈某某、李某等人相遇,肖某等四人拿出各自携带的尖刀与张某、陈某某、李某发生打斗。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外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因琐事纠纷,伙同他人持刀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办案简述:
        肖某被监视居住后,其想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多方打听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唯一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肖某慕名到智豪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事务所资深律师接待了肖某。肖某咨询完后,非常满意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刑辩专业,立即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主办律师接受肖某法律委托的时候,肖某故意伤害案已经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主办律师接受委托的当天就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主办律师及时审查分析事实、证据,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后向肖某对案卷内容及案件有关情况进一步了解核实。
        综合多方面的材料,主办律师根据智豪办案制度将本案提交到智豪刑辩团队进行研讨。团队讨论结论:由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且多处相互矛盾,被害人陈述也没指向被告人肖某,证人证言也没有辨认肖某,因此,基于现有的相关证据,智豪团队作出无罪辩护的思路。
        开庭前主办律师根据本案前期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为案件辩护做了大量准备,制作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法庭辩论阶段,主办律师认真聆听,记录要点,补充辩护意见,调整答辩提纲。在庭上主办律师精彩的发表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辩护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摘要)1、被告人肖某主观上并没有伙同他人持刀伤害本案两名被害人的主观故意;2、肖某未具体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实行行为;3、本案肖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即使认定肖某故意伤害罪,应当认定肖某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肖某持刀参与打斗,但未直接致死被害人,系本案从犯,可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肖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辩护结果:
        本案中,肖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通过智豪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肖某争取到了从轻判处的辩护结果。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思路的指导下,主办律师积极争取、成功辩护,肖某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智豪团队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刘汉、刘维等36人上诉案等综合刑事类案件数百余件。其中,智豪团队成功为当事人获得不起诉、缓刑、免于追究刑事处罚等成功案件达数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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