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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金额120万,智豪团队辩护,成功轻判

2015-02-0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男,1971年6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
侦查机关查明: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胡某、陈某某、罗某、左某、康某、罗某某组织、领导参加者以加入网站,点击广告获取奖金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高额入门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截至2012年3月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下线10层以上,140余名下线人员,以转账收取现金或者直接现金的方式,共收取下线170万余元,返回下线40万余元,获利120万余元。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策略:
       胡某家属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法律咨询,律师接待当事人,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五)犯罪嫌疑人及亲友的合法权益;(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七)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结果。介绍了智豪所的特色办案制度。胡某的家属咨询后十分信任智豪所,于是立马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为胡某提供法律帮助。智豪所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了所里资深辩护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委托的当天主办律师立即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胡某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到看守所会见胡某,依法向胡某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将涉及全案实体层面还有程序层面,定罪方面还有量刑方面,法条层面还有操作层面都一一向胡某讲明。而且就相关问题还多次详细地进行反复解释和解答,直到胡某明白为止。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办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及时审查分析,制作阅卷笔录,掌握和吃透在案证据,会见依法向胡某对证据内容及案件有关情况进行核实。主办律师综合多方面的材料,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进一步的全面了解,将本案提交到智豪刑辩团队进行研讨。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就是否申请法院调查、是否自行调查取证、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以及形成的辩护观点和意见。主办律师将辩护意见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流沟通,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让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法律意见能够全面、充分的考虑。
        主办律师开庭前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制作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法庭辩论阶段,主办律师认真聆听,记录要点,补充辩护意见,调整答辩提纲。就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胡某定罪量刑的意见。主办律师在庭上精彩的辩论,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辩护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摘要):(1)公诉机关指控中所认定该传销组织于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以转账收取现金或者直接现金的方式,共收取下线170万余元,返回下线40万余元,获利120万余元的事实,因缺乏相关的书证等证据确认资金的流转及返利、获利情况,证据不足,指控的该部分事实不能成立。(2)胡某认罪态度好,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本案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思路的指导下,通过主办律师据理力争,充分辩护,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主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该传销组织获利120万余元的事实,根据被告人在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从轻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成功为胡某争取到了轻判的结果。胡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智豪团队办理了经济犯罪类案件数百件。其中,智豪团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智豪特色的办案制度,成功办理了数十件重大经济类案件,为大量案件当事人获不起诉、缓刑等,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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