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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智豪团队成功辩护获缓刑

2015-02-0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重庆李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在重庆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依法被逮捕,2013年1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从2011年8月底至2012年1月初在担任XX公司重庆分公司市场一部部长期间,积极组织部门实施非法集资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参与吸收资金110余万元,非法获利6万元,数额巨大,且被告人李某系共同犯罪的部门负责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方案: 
       李某听说其在重庆分公司的同事被抓了,想到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也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十分担心害怕,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后经多方打探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对于刑事案件的辩护有着非常高的知名度,于是在其家属的陪同下,李某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本案相关事宜。智豪所张智勇主任及两位律师接待了李某。在听取了相关案情后,张智勇主任建议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到自首情节。李某权衡厉害之后听从了智豪团队的建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此后争取缓刑奠定了有利的情节。
在接受李某的委托后,按照智豪所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开展案件的办理工作的规定,承办律师立即开展工作,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调取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在李某被依法批捕之后,立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虽未取保成功,却不气馁,后数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最终于2013年底成功将李某取保候审。
为了确保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智豪刑辩团队的优势,主办律师两次将本案提交智豪刑辩团队大讨论。在张智勇主任的主持下,智豪刑辩团队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从事实到程序到证据,一一进行讨论,最终有条理有逻辑地整理成辩护意见。一次讨论不完全,下一次再提出来继续讨论,力求把控每一个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最终本案集智豪刑辩团队的集体智慧形成以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李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又主动、客观、全面交待了本人和同案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非常好,且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十分突出;
2, 被告人李某系本案从犯;
3, 被告人李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白某的立功情节;
4, 李某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小;
5, 本案有四名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
6, 本案发生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我国民间投、融资法律、法规滞后,政府监管不力,导致民间资本投、融资渠道不畅通,故致民间借贷市场混乱无序,纠纷频发;
7, 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且是家里唯一能创造家庭经济来源的劳动力,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审判阶段,经过精心准备,辩护律师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凝结了集体智慧的辩护意见,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最终在智豪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下,通过辩护律师的辛苦和努力,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
        数次为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直至最后成功取保,李某及其家属非常感动,觉得智豪所律师是想尽一切合理合法的方法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在专业方面非常值得信任。判决争取到缓刑的结果,被告人及其家属也是十分满意。在本案中,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被告人进行了成功的辩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践行了“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的智豪宗旨。

 智豪团队办理了经济犯罪类案件数百件。其中,智豪团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智豪特色的办案制度,成功办理了数十件重大经济类案件,为大量案件当事人获不起诉、缓刑等,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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