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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诈骗案 特色辩护从轻处罚

2016-05-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述:
施某家属自述2013年7月,施某以公司名义代理现货交易咨询服务业务。2013年12月,施某及公司涉嫌诈骗,在公司被分局经侦对带走协助调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在明知重庆晨优公司利用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以深圳东森公司的名义成为重庆晨优公司的代理商,招揽客户实施诈骗活动,造成数十名被害人(客户)85万元资金被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施某案发后,施某父亲通过同行律师介绍,知晓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遂慕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听施某父亲介绍案情后,所里资深律师认为此案施某应是从犯。施某父亲在了解智豪所后,相信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委托智豪所资深律师为施某辩护。
辩护工作:
、犯罪数额的认定有误
1、被害人占建某的亏损金额中12.3万元应当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根据施某的供述,他是在2013年8月中旬通过李某的明确告知才得知晨优平台是专门做客户亏损的,在汪某的供述中也可以得到相互印证。而在被害人占建某的供述中,其提到自己被骗的时间为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8月中旬以前,施某对晨优平台做客户亏损一事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故占建某的亏损金额12.3万元(2013年9月以前不知道获得的8万元按照65%对应计算)应当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不应算入其中。
2、认定犯罪金额为85万元的证据不足。质证环节已经提到,在侦查机关提供的6份被害人的证据材料中,只有张灵某和郑某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明细表,其余4人并没有提供相关清单,无法与其供述相互印证。故认定犯罪金额为85万元的证据不足。
二、若认定施某为股东的汉盟公司与晨优公司构成共同犯罪,施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纵观全案,施某在晨优公司所起的作用可归结为两点:介绍客户到晨优平台开户投资;向客户反向传递晨优农产品现货的电子交易信息。若认定施某与晨优公司构成共同犯罪,施某在该共同犯罪中应处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具体理由如下:
1、施某并非本案犯意发起者。晨优公司是由李庆某、宋某漫、张青某发起设立并分别出资,具体经营模式是由三人共同商量决定。施某于2012年4月中旬成立汉盟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时在代理黄河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电子平台,后来还做过中泰有色金属网上交易、山西焦炭。因此,施某并未参与本案的谋划,其是在晨优公司成立及晨优平台搭建完成后才成为代理商的,并非本案犯意发起者;
2、施某自始至终系受晨优公司一级代理商汪某的指使,在全案中仅处于次要和辅助的地位。晨优公司用于诈骗的现货交易平台是由晨优公司出资购买,由宋某漫具体负责向专用账户注入巨额虚拟资金,并指挥风控部经理杨某以不断敲单的方式控制农产品价格的涨跌。宋某漫和风控部确定行情走向后,再告知汪某等一级代理商,尔后汪某再转告施某等二级代理商,对客户指导反向操作赚取客户的亏损。在整个过程中,施某系受一级代理商汪俊的指使,且代理的农产品价格的涨跌受晨优公司安排和控制,施某并不能自己控制农产品价格。
3、施某自始至终不知道晨优公司实施客户亏损的操作手段,客户亏损的根本原因是晨优公司操控平台、虚拟资金、操纵价格造成的。
4、客户亏损资金由晨优公司收取并统一分配。本案中,客户在晨优平台亏损的资金全部进入晨优公司的专用账户,再由其他的出金账户将资金提出并进行分配。施某并无对客户亏损资金的支配权,均是待晨优公司结算后按比例将部分亏损金额汇入一级代理商汪某的账户,再由汪某按比例部分亏损金额汇入施某的账户。
施某虽与李某华等人分案处理,但在认定本案主从犯地位问题上,辩护人认为应综合全部案件事实,对于各个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地位进行综合认定。施某在全案中作用较小、地位较低、且受他人指挥,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若认定施某为单独实施诈骗犯罪,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不足49万元
起诉书没有将施某所在的汉盟公司与晨优公司及其一级代理商东森泓公司认定为共同诈骗,仅将汉盟公司招揽客户实施诈骗活动的行为认定为单独的诈骗行为。故诈骗金额的认定不应以客户在晨优平台亏损的85万元为准,应当以汉盟公司通过诈骗活动骗取客户的获利金额为准。故施某的诈骗金额结合质证意见应当认定为不足49万元。
四、施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通过补偿道歉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最终在智豪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下,通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多次与法院沟通,经审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施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2月。

 智豪团队办理了经济犯罪类案件数百件。其中,智豪团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智豪特色的办案制度,成功办理了数十件重大经济类案件,为大量案件当事人获不起诉、缓刑等,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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