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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3万余元,智豪律师强辩仅获刑一年

2016-05-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女,1963年,重庆人。2014年12月31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正式批准逮捕。
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查明:2012年1月到2013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为获取提成,伙同其丈夫以“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锡林格勒开发油田需要向社会集资为名,承诺以借资款的8%—26%向介绍人返点、并向投资人承诺以月息4%—9%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张某负责通过聚集宣传、或口口相传的方式介绍其丈夫在公司接待投资人考察的方式,向重庆市地区的社会群众大肆吸收资金。被告人张某及其丈夫共吸收公众存款130人次,共计1102.88万元。
 
二、检方观点: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2.88万元,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76条第1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数额巨大情形的规定。但在该案中,张某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三、辩护策略:
作为一家专注于做刑事案件的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拥有强大的刑辩精英团队,多年的实战经验也为智豪律师积累下了丰富的刑辩技巧。案发后,张某家属经过多方比较,在了解到重庆智豪律所对刑事案件的专业化辩护能力后,于2015年1月15日赶到智豪律所了解情况。智豪的两名资深律师接待了张某家属,在了解了相关案情后,智豪律师当即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量刑情节等向张某家属做了详实的介绍,张某家属在听取律师的建议后对智豪律师的刑辩能力表示信任,当即与智豪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
智豪律所在接受委托后,为张某指派了实战经验丰富且理论功底深厚的资深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派后,承办律师立即对本案的案卷材料进行了仔细查阅,并前往看守所对张某进行了会见。在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向张某仔细了解了案发经过和其他案情,并向其解释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的法律解释及曾承办的相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给被告人张某建立起极大的信心。在之后的案件承办期间,承办律师又先后18次对张某进行了会见,实时的将与控方的交流情况及案件进展告知被告人。考虑到该案在案件情节、被告人行为等方面相较于一般性的数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而言有其独特之处,为获到更好的辩护结果,承办律师花费了大量精力对与该案相关的证人等进行了走访、询问,并对被告人涉嫌吸收的资金进行了一笔笔的详细比对,此外还搜集并整理了大量与之相关的案例和文章。为了完善初步制定好的辩护策略,贯彻好智豪律所以全所资源服务当事人的原则,承办律师在专门讨论该案的全所律师讨论会上提出该案,经过全所律师对该案深入简出的分析,承办律师在认真听取了其他律师关于该案辩护的思路后,增加了被告人是该案的从犯和通过收集品格证据以求得减刑的两个辩护角度,最终形成以下辩护思路:
1、该案的涉案存款并非都是张某吸收来的,且其中还有张某针对亲友直接发展来的247.7万元,应当将之从起诉书中认定的1100万中予以减出,不能将之全部认定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
2、张某对兴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并不知情,缺乏主观犯罪故意;
3、张某吸收资金的对象是其亲友及其他特定对象,并非社会不特定对象;
4、控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有对张某与其他嫌疑人讯问笔录进行互相复制粘贴的嫌疑。
5、张某自主归案,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张某劝其丈夫自首成功,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想法不是张某提出来的,且张某在整体性的犯罪过程中索契的作用相对有限,地位较小,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张某在案发前已经退还了投资人的部分资金,应当作为量刑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9、张某的行为方式与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相当差异,社会危害性小,应当认定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0、张某曾对前来投资的人作过风险提醒,投资人最后资产受损的原因中有其自身的明显过错因素,且张某本人也是整体性犯罪的受害者,最后所获的收益有限,应对张某酌情从轻处罚;
11、张某以前并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很小,且其案后悔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辩护结果:
经过前期充分的证据收集和辩护词的准备,智豪律师在法庭上对张某罪轻的事实和理由做了强有力的阐述,并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害人数与犯罪金额等意见进行了驳斥和重新整理,赢得了法庭的认可。最终,法庭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认定的1102.88万元犯罪金额修正为953.03万元,并对智豪律师所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的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了充分考虑,最终作出判决如下: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但张某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智豪律师在本案犯罪金额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巨大”的升格法定刑量刑档次的情况下,在国家重点打击由于市场活跃而日益猖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严峻形势下,通过与智豪律师团队精诚合作,共同分析案件、商讨辩护思路,凭借庭审前与被告人多次会见、多方取证等做了充分的辩护准备,最后才得以在庭审上充分展现自己强劲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辩护能力,成功帮助被告人获得降格法定刑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上维护了被告人的利益。最后的判决结果远超出被告人的期望,智豪律师团队也因此获得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赞赏。究其原因,这些成功的辩护都源于智豪团队对每一个受委托案件的专注性和责任心,都源于智豪律所对“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的精神的秉持!

 智豪团队办理了经济犯罪类案件数百件。其中,智豪团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智豪特色的办案制度,成功办理了数十件重大经济类案件,为大量案件当事人获不起诉、缓刑等,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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