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事知识 > 刑罚 >

死刑与死缓的区别

2015-01-2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比如一个案件事实完全清楚、证据完全充分、则可以直接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还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问的,则应适当考虑死缓,否则一旦是错案,人被杀后则无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并且行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现就说明该人有悔罪的表现,那么就应该从轻处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有特殊身份。如少数民族、华侨、归侨。
 
7、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8、是否是农民的土地纠纷、邻里纠纷、民族仇恨、宗教信仰纠纷,由于这些人并非是十大恶极的人,考虑到稳定的因素应适当考虑死缓。
 
这些都是实践中审判机关在适用死刑时一般要考虑的问题。

上一篇:死刑执行的变更

下一篇:死刑

 还在为家属被带走而心慌意乱?还在为不懂法而苦恼?智豪资深律师团队来回答你最关心最急迫的刑事案件常见问题,为你消除迷惑,缓解焦虑的心情。
相关阅读:
· 拘役与其他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主体、法律依据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 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与执行
· 死刑
· 死刑执行的变更
· 死刑的核准权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