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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2015-01-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新刑诉法下,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享有权利明显增加。这与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身份是“法律帮助人”,权利仅限于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便于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服务方案;
  二是会见不受监听,会见次数不受限制,会见无须经批准和陪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除外);
  三是在刑拘后就可以以律师名义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实践,刑拘至逮捕期间,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率较高,而逮捕后申请,成功率则极低。律师不仅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还可以向批捕的检察院反映,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
  四是与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是提出辩护意见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辩护意见,这些意见,可以是管辖、非法取证等程序性的,也可以是无罪或罪轻等实体性的,甚至可以是提示和要求侦查机关调取某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律师要求见面的,侦查人员必须当面听取意见,书面意见必须入卷;
六是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将案卷移送审查起诉时有义务告知辩护律师,律师有获悉权。
侦查阶段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特定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不得破坏证据和干扰诉讼活动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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