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缓刑监外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5-01-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6]21号   
【发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方针,强化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对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法定条件的经济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对经济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问题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少数法院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面宽了,有的不该适用缓刑的适用了缓刑,有的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后又适用缓刑不当。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特作出《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
 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820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即在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外场地执行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智豪团队每年成功辩护的缓刑监外数十件,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相关阅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
· 受刑人监外作业实施办法

回顶部